尊敬的客戶:
您好!
根據國家稅務局的對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的要求通知,自2017年7月1日起,需要開普通(普通增值稅發票)的客戶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才能開,以下是稅務局*通知:
國家稅務局
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
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,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本公告所稱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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